杨冬发犯盗窃罪决定书

文 /
2016-08-31 00:49
决 定 书

罪犯杨冬发,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福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冬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11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杨冬发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予以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2014)黔铜监减字第338号减刑建议书退回贵州省铜仁监狱。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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