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陈亮,别名李辉,贵州省铜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亮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8年8月6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宣判后陈亮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5月1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二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4日罪犯陈亮获减刑一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陈亮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亮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2.1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2014.1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05年6月3日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