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贵林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50
罪犯陈贵林,曾用名陈昌贵,又名王定荣,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毕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贵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贵林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陈贵林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将陈贵林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408号刑事裁定,将陈贵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陈贵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陈贵林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贵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10-2013.1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2—2015.3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贵林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贵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30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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