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前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51
罪犯陈前,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习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陈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陈前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陈前的定罪量刑,责令陈前与原审被告人钟方斌继续退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抢劫现金129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执字第3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陈前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前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1—2014.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3—2015.3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