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其红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罪犯丁其红,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汇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丁其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执字第6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丁其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丁其红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丁其红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其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3—2014.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3—2015.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人民币9000元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其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其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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