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常贵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51
罪犯代常贵,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方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常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黔毕刑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3年7月3日代常贵获本院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三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代常贵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代常贵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常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3—2014.2、2014.3—2015.2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代常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代常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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