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新创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51
罪犯贾新创,化名贾小钦,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贾新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贾新创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改判贾新创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将贾新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将贾新创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贾新创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贾新创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新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4-2014.3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4—2015.3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贾新创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新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9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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