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立锋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解立锋,出生于山东省费县,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解立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解立锋的量刑部份,改判罪名为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对其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解立锋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解立锋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解立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4—2014.3、2014.4—2015.3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解立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解立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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