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发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52
罪犯李定发,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黔方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李定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定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李定发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定发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定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10—2012.9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10—2014.9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定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定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