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罪犯李红,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方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李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李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黔毕刑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3年7月3日前李红获本院减刑二次,共减刑三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李红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红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2—2014.1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2—2015.1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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