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52
罪犯黄勇,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4月18日作出(2000)毕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9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265号刑事裁定,将黄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此后至2013年7月3日黄勇获本院减刑四次,共计减刑六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黄勇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黄勇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4—2014.3、2014.4—2015.3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勇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为了保证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三个月出监教育的时间,应在其报请的减刑幅度内少减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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