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启鹏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52
罪犯黎启鹏,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黎启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已赔偿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783号刑事裁定,将黎启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31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黎启鹏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黎启鹏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启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10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1—2015.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黎启鹏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黎启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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