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地生盗窃、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0:52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 1987年9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贵阳市人。二OO六年二月因抢劫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O一O年五月又因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2月8日刑满释放。 2015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5日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 1987年9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毕节市人。2015年7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取保候审。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4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金源购物中心A座写字楼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常某某的一辆黄色摩豹牌电瓶车盗走。

2、2015年5月31日,被告人邓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1号广场东17号门的左侧,将被害人丁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300元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被告人石某某,石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案发后,石某某赔偿失主经济损失4500元,取得失主谅解。

3、2015年6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2号楼东16门前,将被害人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宝蓝色摩豹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石某某。石某某又以188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谢某。案发后,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石某某赔偿了失主经济损失2400元,取得失主谅解。

4、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邓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4号楼广场西门,将被害人游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18元五星钻豹电动车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述、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邓某某、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石某某对收购的被盗摩托车失主进行了经济赔偿,并有一辆追回返还失主,酌情从轻处罚。邓某某二O一O年五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0一一年二月八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邓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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