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华、李某某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0:52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光华,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织金县人。2008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15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织金县人。2015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15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华、李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妃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华、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理审查明:2015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李光华、李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宾阳大道亲亲幼儿园路口的红绿灯处,采取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接应,李光华下车抢夺的方式,对被害人万某某实施抢夺,当场抢走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3660元人民币。

  2015年6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李光华、李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远大三期工地旁长岭南路转阳关大道处的桥头处,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对被害人卢某某实施抢夺,当场抢走一对黄金耳环,经鉴定价值1518元人民币。

2015年6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李光华、李某某在长岭南路与观山东路交叉口的斑马线处,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抢夺,当场抢走一条黄金项链(含吊坠),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1715元人民币,黄金吊坠价值1184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光华、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华、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配合,均为主犯。被告人李光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光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珊珊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