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李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0:54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0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至2012年6月10日止)。2015年7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7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南检公诉刑诉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某、李某某夫妻均系吸毒人员。为筹吸毒资,被告人焦某于2015年6月28日3时许,乘坐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贵AU118l号出租车,行至本市南明区后巢乡铁路局车库处时,持刀对驾驶员实施抢劫,抢走其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同年6月29日21时夫妻俩为筹吸毒款又预谋抢劫,并打乘被害人严某某驾驶的贵AU3259号出租车行至本市南明区后巢乡关田巷内时,焦某持刀、李某某徒手配合对驾驶员实施抢劫,由于驾驶员剧烈反抗,兩被告人未劫得财物便逃离现场。驾驶员也因反抗胸部、手受到刀划伤和嘴咬伤。同年7月1日被告人夫妻兩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前述兩起抢劫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焦某、李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受伤照片及就诊疾病历、被告人焦某的前科材料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出租车驾驶员财物,其中被告人焦某实施抢劫二次,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焦某共同实施抢劫一次。二人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焦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当处有期徒刑之抢劫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实施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二被告人的各法定、酌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焦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所犯之罪定性准确、援引法律无误,其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卢宏其

审判员  骆小辉

审判员  石钰燕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尉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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