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终止裁定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55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因病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鲁 迪

审判员  骆小辉

审判员  石钰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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