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贩毒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0:59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某某指控犯贩毒罪的起诉。

审判长  秦家柱

审判员  卢宏其

审判员  骆小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尉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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