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00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贵州省长顺县人,住长顺县。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57号刑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莎

审判员  游昌新

审判员  张世宏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墨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