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金龙贩卖毒品蔡红抢夺一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秦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2012年1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4年1月2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共计羁押3天)。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遵龙刑诉(2015)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抢夺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遵义巷书市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用金黄色塑料袋包装的两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龚某某时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被告人秦某某贩卖的毒品0.2克。后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所贩卖的毒品系海洛因。
2015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蔡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展览馆旁一巷道内,由被告人蔡某某放风,被告人秦某某趁被害人潘某某不备之机,将潘某某的一个棕色电脑包夺走,电脑包内有一台型号为S1Yoga银灰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680元) 二人得手后逃离现场。当日上午11时许,公安机关经排查后在被告人秦某某家楼下将其抓获。秦某某带领公安机关人员返回家中抓获被告人蔡某某。随即,公安机关将涉案联想笔记本电脑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潘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均无异议亦无辩解,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被告人秦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购毒人员龚某某的陈述,证人曾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公安机关毒品送检收据,收据,被告人秦某某指认毒品照片,情况说明,贵阳市南明区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的证明,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处方签及疾病证明书,贵阳市南明分局朝阳派出所开具的证明,贵阳市南明分局刑侦大队沙冲路中队开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秦某某的残疾人证复印件,被告人秦某某在贵州省安宁医院的住院病案、病历、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报告及心电图申请单,筑公禁(毒检)【2012】0021号毒品检验报告,省二医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2014】法精鉴字第70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某某、蔡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秦某某、蔡某某的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秦某某、蔡某某指认抢夺的笔记本电脑照片,被告人蔡某某的HIV抗体筛查报告,南价认字(2015)第0376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被告人蔡某某的行政处罚、责令社区戒毒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秦某某、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均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秦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另一被告人蔡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伊 莉
审判员 鲁 迪
审判员 石钰燕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邹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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