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柏建运输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周柏建,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2014年8月31日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看守所。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遵龙刑诉(2014)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柏建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柏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柏建为了获取人民币2万元的报酬而将毒品从缅甸小勐腊运送至贵州省岑巩县,于2014年8月30日在缅甸小勐腊将用避孕套装好的78颗毒品吞到肚子后,乘车到云南省景洪市,并在西双版纳机场乘坐飞机飞行至云南省昆明市,再由昆明转机飞往贵阳市,在贵阳市龙洞堡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在贵阳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排出涉案毒品,后经鉴定,上述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共计256.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柏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乘客信息记录,视频资料,被告人周柏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扣押及称量记录,涉案毒品照片,登机牌,扣押图片,筑公禁(毒检)[2014](1907)号毒品鉴定书,DR检查临时报告单,排毒经过,毒品收据,毒品照片,收条,被告人周柏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柏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56.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柏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起2014年8月31日起至2029年8月30日止。)
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伊 莉
审判员 任玉媛
审判员 骆小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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