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孔兵、陆安华、岑春亮、余昌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雷孔兵,生于贵州省晴隆县,住贵州省晴隆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晴隆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汉强,贵州欲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某,生于贵州省晴隆县,住贵州省晴隆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晴隆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永志,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云,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岑某某,生于贵州省晴隆县,住贵州省晴隆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晴隆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晓,贵州兴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某,生于贵州省晴隆县,住贵州省晴隆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取保侯审,现在家侯审。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晴检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余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卫、彭德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孔兵及辩护人彭汉强、被告人陆某某及辩护人杨永志、赵云、被告人岑某某及辩护人罗晓、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位于晴隆县大厂镇六坝田村花月安组,成立于2009年4月7日,属于合法煤矿。该矿于2013年3月12日与六坝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应生活用煤方案,对六坝田组村民,在全力煤矿正常开采的情况下,每年为六坝田组农户供应3吨成本价(250元/吨)混合煤,农户办丧事的,每起丧事无偿供应一吨混合煤。其他方面用煤,村民必须按市场规律进行交易。
因全力煤矿对六坝田组的供煤方案与其他部分村民组的供煤方案存在差异,该组村民对供煤方案不满意。2015年1月19日,在六坝田组村民王天跃家办喜酒的过程中,村民中又谈到用煤的事。于是,在雷孔兵等人的提议下,六坝田组村民聚集到全力煤矿,以全力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污染了他们的土地为由,要求全力煤矿按照三吨煤炭给一吨钱(250元)的标准提供煤炭给村民,全力煤矿没有答应村民的要求,于是村民将全力煤矿的磅房处堵住,不让运煤车辆通过。后经大厂镇人民政府领导刘坤权等人到场协调,由六坝田组村民推选出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杨兴付、余某某作为代表,与全力煤矿进行协商,但最终全力煤矿与六坝田组村民之间未就供煤方案达成协议。
由于全力煤矿没有答应六坝田组村民的要求,2015年1月23日晚,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杨兴付(批捕在逃)、余某某组织村民召开会议,提议村民继续到全力煤矿上阻止煤矿施工。六坝田组村民在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杨兴付、余某某的组织下,于当月的25日又到全力煤矿磅秤上阻止全力煤矿运煤车辆的通行,致使全力煤矿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至1月30日,后经晴隆县公安局到达现场处置才将六坝田组阻止全力煤矿施工的村民驱散。经估价鉴定,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杨兴付、余某某组织村民到全力煤矿阻止煤矿正常施工,共造成煤矿经济损失为270516.00元。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余某某组织村民阻工,致使全力煤矿生产经营无法进行,给煤矿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孔兵对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鉴定损失过高,不客观。有自首情节,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某某对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陆某某是积极参加者,有自首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岑某某对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岑某某是积极参加者,系初犯,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余某某以“仅每天都去参加阻止生产经营,但没有组织开会”为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大厂镇六坝田村六坝田组村民因全力煤矿对其供煤方案与其他部分村民组的供煤方案存在差异,该组村民对供煤方案不满意。于是,在雷孔兵等人的提议下,六坝田组村民聚集到全力煤矿,要求按其他组的优惠供煤,但全力煤矿没有答应村民的要求,于是村民将全力煤矿的磅房处堵住,不让运煤车辆通过。后经大厂镇人民政府人员到场协调,由六坝田组村民推选出在场参与堵车的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杨兴付、余某某作为代表,与全力煤矿进行协商,但最终全力煤矿与六坝田组村民之间未就供煤方案达成协议。
2015年1月23日晚,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等人组织村民召开会议,提议村民继续到全力煤矿上阻止煤矿施工。1月25日,在雷孔兵等人的组织下,将村民排班阻止全力煤矿运煤车辆的通行,致使全力煤矿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至1月30日,后经晴隆县公安局到达现场处置才将围堵的村民驱散。经评估,该次围堵造成煤矿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70 516 元
另查明,被告人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均于2015年1月29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余某某个人基本情况记录:载明四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载明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被抓获。
(3)《全力煤矿供应六坝田组等生活用煤方案》、《2015年1月19日及2015年1月25日调解六坝田组围堵全力煤矿相关记录》及该证据调取笔录、清单:载明全力煤矿对六坝田村供应各村组生活用煤情况及处理记录。
(4)户籍证明:载明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5)参与阻工人员名单、材料来源、扣押笔录:载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参与阻工人员的名单情况以及该份名单的来源。
(6)全力煤矿的《关于六坝田村民在我矿区干扰生产经营的情况汇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材料:载明全力煤矿具有相关证照、相关生产许可手续,系合法生产。
(7)全力煤矿供应花月安组、柏果树组、张家湾组生活用煤方案:载明全力煤矿对六坝田村其他村组的供煤情况。
(8)《关于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大厂镇全力煤矿产生污染大厂镇六坝田村六坝田组村民农田一事的调查报告》:载明经晴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后对全力煤矿的处理情况。
2、证人证言
(1)陈学武证言:2015年1月19日,六坝田的群众约70人到全力煤矿堵在磅房处,不让煤车进来,要求无偿提供燃煤,政府的领导和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做工作后群众才离开。2015年1月25日又有约60人堵在磅房处。我听说其中有杨兴付、雷孔兵、余某某、岑某某。群众没堵之前是正常生产的,堵起后就不能正常生产了。
(2)余秀军证言:我们阻煤矿是因为去年煤矿发煤给其它几个组,我们不服,所以就去阻煤矿发煤,我们阻煤分成白天、晚上两个班,一个对时一个班,意见是陆某某提出的。
(3)刘照华证言:2015年1月19日中午11点左右,我们运煤的煤车正在出煤过磅,就有约40个村民来把车堵了,直到下午16时政府和派出所的来了才发的车,25日又有50人左右开始来堵,有两个中年男子,其中一个骑摩托车,还有一个女的,都最积极、最凶。
(4)李继元证言:1月19日,我在磅房上班,有50人左右来煤矿后就不准拉煤车过。25日上午,村民又来把磅房堵上,不让煤车通行,他们好像是换着班轮流堵。有一个中年女人及一个男人比较活跃。
(5)杨永支证言:19号那天我在大厂赶场,接到电话赶到现场看到六坝田的村民堵在煤矿过磅处不让煤车走,当时闹得凶的是杨兴付、岑某某、雷孔兵、陆某某、余某某,经我了解就是这几个人组织的。1月24日晚那几个组织者又组织进行开会,开会的大体内容是对围堵时的分工和不能参与者的后果,村民分成组,轮换进行围堵。
(6)王勇证言:阻工比较积极的主要有陆某某、雷孔兵、杨兴付、岑某某、余某某,他们几个在堵矿事件中应该起带头作用。
(7)岑支益证言:我去六坝田吃酒,遇见六坝田组的村民正在堵煤矿。
(8)李正建证言:我去运煤,但磅房处被老百姓堵起了,运煤车出不来,有40人左右,听说他们主要是要煤烧。
(9)张明贵证言:我的车是2015年1月25日被堵的,准备过磅的时候就有三十多人堵在车前,不让我将车开起,现在都27号了,还是堵起的,无法开走。
(10)韦忠灿证言:我是六坝田组村民,元月19号,我到矿上去时已有约80人在磅房上阻车了,不让拉煤车过,陆某某、雷孔兵、杨兴付等人在磅房处的地上用纸箱垫起吃酒,叫选代表的时候我也在,阻工的事开过两次会,第一次是腊月初四,我听到雷孔兵叫开会,我去了,不晓得讲那样,第二次是雷孔兵被抓之前的一晚,雷孔兵找我喊我开会,说去商量要煤,我没去。
(11)王思艳证言:我是六坝田村民,昨晚是在磅房处过的夜,村民们每人都有铺盖,我们晚了就睡磅房处,就是去要煤,岑某某是我丈夫,也是去堵煤矿的磅房被抓的。
(12)潘杨兴证言:约2015年1月14左右,我到六坝田买牛,好些人在小闯家聊天,岑某某就说其他组的得煤烧,他们组的没得,雷孔兵就说过几天去煤矿上要,但要多点人去。
(13)潘连查证言:我在王天跃家办酒席之前,雷孔兵、岑某某等人在雷孔兵家玩,不知道是怎么谈起去煤矿要煤的事,只是记得雷孔兵叫老包组的也约起一起去要煤。
(14)王荣涛证言:我是六坝田组的,我第一次到矿上的时候,就已经有50多人在矿上堵起了,雷孔兵、杨兴付、陆某某、岑某某都在说:“堵起,把车堵起……”雷孔兵还叫我把来的名字记起,后来名单拿给雷孔兵了。雷孔兵叫记名字的意思就是来的要得煤就分,不来的就得不了。2015年1月23日,陆某某喊开会,雷孔兵、杨兴付、陆某某、岑某某讲话,陆某某说要凑钱上访,杨兴会讲要堵到要得煤为止,杨兴付、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他们四个都叫堵才堵的。雷孔兵、陆某某起的作用最大。25号那天,去矿上的时候,岑某某还叫我记名字,我说我怕搞错了人家找我,我没记。
(15)张红艳证言:我是六坝田村民,2015年1月26号,我路过煤矿,看到六坝田组的村民在全力煤矿磅房处堵运煤车辆,不让车辆出来。
(16)杨应华证言:2015年1月19日,六坝田组的村民到全力煤矿要煤,后按照大厂镇领导的要求推选余某某、杨兴付、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作为代表与煤矿进行协商,后未协商成,2015年1月25日,雷孔兵、杨兴付、陆某某、岑某某和余某某一起喊我们组的村民:“要煤的人就走,不去的得不到煤。”
(17)雷孔金证言:雷孔兵是我哥,我们第二次去煤矿上阻工,雷孔兵和杨兴富拿纸和笔在我车上写人员名单,他们把阻工人员名单分成两组,杨兴富念名字,雷孔兵记录,我看到雷孔兵写不好,我还拿过来写。
(18)韦应毕证言:我们组给煤矿要煤是经过商量的,怎么商量我不知道,但陆某某、于秀金(小边)、雷孔兵、杨兴付、余某某这几个人比较积极。
(19)杨应高证言:第一次阻工政府叫大家推代表去商量,就推出余某某、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杨兴付,后来没商量好,第二次阻工就是余某某、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杨兴付五人带头的,已经阻了三天三夜了,每天有约50人。
(20)王小光证言:给煤矿要煤的人中陆某某、雷孔兵、杨兴付、余某某这几个人比较活跃。
(21)杨兴付证言:第一次是看到大家都去要煤,我就跟着去,后来叫选代表,他们就把雷孔兵、岑某某、我等共六人选出来,在与政府和煤矿商量时没达成一致意见。23号开会,我听到有人在村里喊开会,但我吃醉了,去晚了,不知道讲什么,25号大家就到矿上阻工,我也参加的,雷孔兵提出排班,上组是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带班,下组是我和余某某带班。就这样一直排班阻工,直到30号,公安的去了才没有阻工的。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雷孔兵供述: 1月19日那天,在我们组王天跃家吃酒,后来他们就商量去全力煤矿要煤,我是骑摩托车,就先到了全力煤矿,人到后,就集体去找矿上负责人,没找到,就有30-40个妇女将运煤的车辆在磅房处堵住。后来政府的刘书记叫我们推代表去协商,推出了我、岑某某、陆某某、余某某、杨兴付几个,后来协商没成。同月23号的时候,陆某某来我家叫我喊人开会,我喊了一声,声音小。陆某某就在马路上叫了两句“开会了,开会了”。后来我去买烟,到会上晚了点,不晓得开会时他们都讲了什么,当时大家叫我说两句,我就说煤矿要是达不到我组上的要求,要去堵就去堵,但要大家团结。25号我是骑着摩托车去的。排班是岑某某排的,我拿钱买的笔和纸。
(2)陆某某供述:我们去要求全力煤矿要煤,全力煤矿的没有答应。后我与余某某、雷孔兵、杨兴付、岑某某就作为村民代表与煤矿谈,没谈成。后来就叫我们先回去,五天给我们答复。5天后,群众就来找我们代表,我们说没得答复,雷孔兵和余某某就说不得答复就叫他们自己去要,大家就到煤矿上去了,都在煤矿上堵起,不让车辆过,之后政府又来劝我们撤回去,我们问群众,群众不干,然后我们就一直堵起,后来就叫排班,大家就在纸上签名字,我与雷孔兵数了名单,单上有60多个人,雷孔兵说按签名的先后顺序排两班。初四下午是雷孔兵打电话叫我去开会,我说忙,到晚上的时候,他又打电话给我,他叫我去叫人开会,他还在村里的路上叫群众开会,开会时,雷孔兵提出说明天去矿上要煤,大家说后天再去,余某某说每天都要有人去,谁家不去的要得煤就不分。雷孔兵提出后天到煤矿上去签字。在煤矿上堵起后,雷孔兵拿出钱来提出买酒喝起。第一次开会时在场的代表有杨兴付、岑某某、雷孔兵、余某某,还有杨应高家老婆。那些老的先说:如果政府不答复我们,煤矿上不给煤炭,就来煤矿上堵。我们代表都说:堵就堵,开了会之后第三天就来煤矿上堵了。我们代表全部在的。
(3)岑某某供述:1月23日晚,陆某某喊我到杨应华家门口开会,我去时就看到陆某某,雷孔兵在,由陆某某去通知各户村民,通知一家来一个人参加开会,开会时我就把代表与政府协商的情况给大伙讲了,村民就说不给煤我们就去煤矿上要,意思就是不给煤就去堵住,不给运煤的车出来。我们第一次堵了二个小时左右,第二次是堵了几天,每次都有60人左右,第二次堵是我、雷孔兵、杨兴会、余某某组织开的会,会上我把第一次与政府协商的结果讲了,他们就各说各的,余某某说每家都去要,不去的以后要得煤就不给,雷孔兵说去要得就算了,要不得就堵起,陆某某也说了些话,但说什么记不得了。第二次在矿上的时候,雷孔兵提出买纸来记名字,给了我10元钱去买纸和笔,我买来后就拿给组里人自己写名字,雷孔兵还打电话叫其他村的人来堵。当时其他村的没来。
(4)余某某供述:第一次堵的时候我听到后就跟着去,当时就有约80多人堵起了,后来政府的来叫我们选代表去商量,就选出我,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等人。第二次是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他们几个组织开的会,他们讲去堵矿,不堵的以后得了煤不给,还说第二天就去。我们到煤矿上,全力煤矿给煤不合理,我们就堵起了,25号的时候大约有100来人,分成两班堵。他们说想要煤就一起去堵起。
4、鉴定意见
晴价认证字(2015)第003号价格认证结论书及通知书:载明经晴隆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六坝田组村民对全力煤矿运煤车辆围堵共造成全力煤矿经济损失270516元。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载明了村民阻堵运煤车辆的现场概况。
(2)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方位图:载明雷孔兵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3)辨认笔录:载明经李继元辨认出,现场“最活跃”的男子即雷孔兵;现场“比较活跃的女子”即余某某。
6、视听资料。
光碟1张,载明村民阻堵运煤车辆的情况。
质证中,被告人余某某对杨应华的证言提出与杨应华有矛盾,杨应华的证言不属实。经查,余某某说:“不去参加堵工的人得不到分煤”及其积极参与围堵运煤车辆的事实还有其他证人及同案犯相印证,故对余某某的提出质证意见不予采。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的辩护人以鉴定依据不客观真实提出异议,经查,多名证人证言及四被告人的供述均能证实雷孔兵组织开会商量堵全力煤矿,被告人陆某某、岑某某、积极参与开会和堵车辆运煤的事实,而价格认证结论由价格认证部门依法作出,客观、真实,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辩护人所提异议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列证据均是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能相互印证,且经庭审举证、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陆某某的辩护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村民书写的一份联合反映:用以证实经101名村民签名,此次阻工系村民自发。
质证中,出庭检察员提出四被告人均是本次聚众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应结合其它证据综合认定的异议。经查,陆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虽记载了村民阻工是村民均参加了讨论后决定,但不能证明被告人未组织和积极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余某某等人组织村民多人以供煤不合理及受污染为由,将大厂镇全力煤矿磅房处堵住,情节严重,致使全力煤矿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0516.0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召集村民开会、排班堵运煤车辆通过,被告人雷孔兵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陆某某、岑某某、余某某积极参与,属其他积极参加者,但余某某作用较次于陆某某、岑某某,应按四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依法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均系侦查机关传唤至指定地点,且三被告人当时仅作了部分供述,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随后侦查机关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三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故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雷孔兵、陆某某、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际不予采纳。被告人余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孔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陆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
三、被告人岑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
四、被告人余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彭 汉 国
审 判 员 肖 兵 书
人民陪审员 钟 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江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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