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红抢劫减刑裁定书
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4月刑满释放。2012年1月16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曹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曹红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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