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友抢劫、盗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06
罪犯陈光友,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月刑满释放。2008年10月1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金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光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201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5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9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2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光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光友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光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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