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俊强奸、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07
罪犯陈文俊,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0年7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文俊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文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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