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明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07
罪犯陈忠明,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

2005年10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减刑释放,2010年3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忠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忠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