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月申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02年7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筑刑一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韩月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785.9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4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2005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3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200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07) 黔南刑执字第34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09) 黔南刑执字第20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1) 黔南刑执字第26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 黔南刑执字第30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月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韩月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韩月申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月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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