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仕全运输毒品罪假释裁定书
2007年1月16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临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仕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3000元,有低保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200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5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8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仕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虽只履行3000元,但有低保证明。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仕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潘仕全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仕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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