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荣盗窃减刑裁定书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孝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有低保证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12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3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8月8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孝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且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孝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孝荣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孝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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