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11
罪犯王政,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1999年5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昆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8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1998年12月2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止)。2000年3月12日脱逃。脱逃期间,在2002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6月20日减刑十二个月,200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13日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政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加原判故意伤害罪余刑十三年零八个月二十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200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4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2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9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政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政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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