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龙抢劫减刑裁定书
罪犯黄明龙,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明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明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部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明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黄明龙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明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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