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从友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12
罪犯李从友,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1年11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安市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从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3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200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5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0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2月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从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从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从友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从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