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如楼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0年8月4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如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3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6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如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如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如楼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如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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