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南诈骗减刑裁定书
罪犯林南,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4年1月16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林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林南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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