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斌抢劫减刑裁定书
2009年5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云法少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2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9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龙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龙斌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