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文林抢劫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14
罪犯颜文林,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3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03)黔南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颜文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6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14日交付执行。2006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2007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39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6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18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文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颜文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颜文林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颜文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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