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庆祝抢劫、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该犯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4年4月22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5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庆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3月25日止)。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5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5月25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庆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庆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庆祝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庆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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