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龙举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14
罪犯杨龙举,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

1999年12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六中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龙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5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6月2日交付执行。2003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3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2008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7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3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5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4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4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龙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05月、2014年06月至2015年08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龙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龙举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龙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