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宽抢劫减刑裁定书
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7月12日被广东肇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4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东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云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3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4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1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15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云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积分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云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云宽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云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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