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安抢劫、强奸减刑裁定书
该犯曾因犯抢劫罪,2004年2月2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4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05年2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4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8日交付执行。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黔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2010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7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5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0月17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小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小安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小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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