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窝藏、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0年9月15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继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履行)。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2013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8月3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继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继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继猛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继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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