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财良抢劫减刑裁定书
罪犯陈财良,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财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财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财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财良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财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