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禄盗窃、抢劫减刑裁定书
罪犯陈学禄,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3年10月14日因强奸(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学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学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学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学禄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学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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