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怀勇诈骗减刑裁定书
罪犯顾怀勇,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认定顾怀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2014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8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怀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顾怀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顾怀勇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顾怀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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