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义抢劫假释裁定书
罪犯何义,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1日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完成干警交办的任务,协助好干警做好罪犯的管理工作。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1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何义予以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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