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中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16
罪犯耿中,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钟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认定耿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终字第00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2010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2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日止);2012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0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日止);2014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耿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耿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耿中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