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现才滥发林木减刑裁定书
罪犯黄现才,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因犯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7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习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现才犯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犯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现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现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黄现才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现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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