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承浩抢劫、组织越狱减刑裁定书
罪犯闵承浩, 1992年10月16日生,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法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闵承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2014年4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汇法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闵承浩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闵承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闵承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闵承浩减刑二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闵承浩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