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杰抢劫减刑裁定书
罪犯徐杰,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有低保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有低保证明。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徐杰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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