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辉元强奸减刑裁定书
罪犯杨辉元,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7月9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辉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辉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考评周期内两次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辉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辉元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辉元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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