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亮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1:20
罪犯刘文亮,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月22日减刑释放。2011年2月10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贵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文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该犯于2011年7月13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1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0日止)。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亮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文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刘文亮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文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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